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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阴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9-25       作者:         审核人:         浏览次数:[]

第一条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了切实保证我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逐步实现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教组〔2010〕38号)和《党员教育培训规划》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补充修订本细则。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手续;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无序操作。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水平。

第五条 发展党员的一般程序是:接受入党申请,确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贯穿始终。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附件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政历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申请入党的条件:凡年满18岁的我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长期在我校工作的临时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积极进行政治引导,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做好新生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政策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参与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学习表现认真,作风正派,有群众基础,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

第十二条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向党总支报告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于每年11底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谈心、上党课、举办定期培训,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途径,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是指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由党组织确定近期准备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从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挑选。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荣誉称号,或此前在其他部门和单位已递交过申请并接受了原部门和单位的培养、教育,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培养教育的时间可不满一年,直接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确定,必须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发展计划报淮安市委组织部核准后由党委组织部按非党员学生比例确定下发。根据实际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每年三月底前可进行一次微调,调整后的情况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为了全面把握和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化,党组织对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综合考察。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信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党总支或党支部填写寄发。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是考察其参与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的表现,着重看发展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特别是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第十九条 吸收优秀团员入党前,党组织应主动征求团组织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组织不予发展。

发展学生入党,党支部要听取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同学等多方面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入党,党支部要听取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发展教职工入党,党支部要听取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的意见。

综合考察意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政治思想、工作和学习态度及表现,政审情况及结论,党校培训情况,团组织"推优"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及多数人意见,支部发展意见。尚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应继续教育、培养、考察。

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1)发展对象按《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内容, 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情况, 提出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

(5)发展对象就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通过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将支部大会决议认真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签署同意意见后及时报党委组织部提请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接到上报材料后,要及时提请校党委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一次审批多个预备党员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支部大会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校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于转入我校的发展对象,确实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八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预备党员必须经过一年的预备期,预备期间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员意识和党性修养。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党组织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或代表向党表决心;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奏唱《国际歌》。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各方面都有所退步、先进性不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党支部应及时提出警告或讨论决定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于因工作调动、升学或毕业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各党总支、党支部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院党总支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批准。

转正申请的内容:一是简况,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二是对照党员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方向和转正态度。

报校党委审批的材料:(1)《入党志愿书》;(2)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及思想汇报;(3)《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由党委组织部移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档案。教职工党员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既无人事档案又无学籍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

第三十八条 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具体指导,学生工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学院党总支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党建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都是把关人和责任人,发展党员工作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四十条 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积极选拔优秀学生党员骨干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把大学生党支部建设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尤其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的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起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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